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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过度赔偿问题应当予以规范

  发布时间:2016-06-13 10:03:24


 

交通事故案件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一直占据较大的比例,随着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消费观念的变化,购车人数增多,车辆基数增大,交通事故案件将会继续呈现上升的趋势。

医疗损害赔偿争议往往是诱发交通事故类案件走上诉讼道路的主要因素,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遭受人身损害一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受损方的伤残程度以及事故负赔偿义务方应承担的责任等因素,通常会对人身遭受损害的当事人提供医疗费用方面损失的证据,进行表面审查后予以支持,致使医疗费票据方面的审查过于程式化、简单化,从中不能准确地界定一般情况下对治疗伤害应支出的医疗费,因此,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因“过度医疗”产生的“过度赔偿”问题。

“过度赔偿”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因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当事者选择所致。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某些人身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因家庭优越的经济条件和心理因素热衷于高档医疗,不考虑自身所受损害程度以及赔偿义务方所能承受的赔偿限额,其所受伤害在一般医院就可以治疗,但是却偏要选择大城市的高档医院治疗,不仅会产生过高的医疗费,还会产生更多的交通费用,难免会加重事故赔偿方的赔偿负担。二是用药情况不能显示是否是治疗患者伤害所必需。事故发生后,患者到医院进行治疗,侵权方一般不予陪护,而治疗的实际情况只在医生和患者之间进行,在患者有其他疾病时,势必在用药时会对患者自身原有的疾病予以处置,使医疗费用明显超出只治疗伤害产生的费用,审理时,保险公司和侵权人虽提出异议,但不申请对用药情况进行鉴定,也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佐证,法院只有对医疗费予以采信。三是因医疗系统内部的过度医疗产生的过度赔偿。在医疗系统中,过度医疗是近年来医务界受到社会诟病最多的“顽症”之一,其典型“症状”为大处方、滥检查、滥用高档耗材,有调查资料显示,目前医院对60%70%患者的诊治中存在过度医疗问题,医院医疗收费中有20%30%属于通过过度医疗获取的。但多数患者出于对医务工作者的信赖,对其要求往往都是“言听计从”,很少会提出质疑,因此造成的过度医疗费用会间接加重事故责任赔偿方的负担。

为了公正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禹州市人民法院建议:一是成立由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调机制。由法院牵头成立由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和专业医疗机构共同组成的四方联调机制,专门解决交通事故医疗赔偿纠纷,便于及时掌握事故的准确消息,防止过度赔偿。二是以判例的形式确定一定的赔偿参考标准。可以对类似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根据遭受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确定一个可以参考的赔偿数额浮动空间,处于同一伤残等级下的赔偿数额在浮动空间内的予以支持,明显高于浮动数额最大值的不予支持,使同一等级下的赔偿数额不至于过于悬殊导致不公平,过分加重赔偿方的负担。三是要加强对医疗系统的监管处罚力度。法院在对医疗费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过分用药、滥用医疗手段加重患者负担的行为,可以对医院提出建议,由医院对相应的医护人员做出处罚并向法院反馈。受损方花费的正常医疗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在查明是由医院造成时,由医疗机构自身承担明显过高部分的费用,尽力做到公平、公正。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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