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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单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买卖双方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6-07-22 09:22:41



    家住禹州市无梁镇的黄老太因为到蓝海面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名)卖了一次小麦,两天后却被该公司起诉到了法院。面对纠纷,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处理了这起因入库单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引发的纠纷。
    原告蓝海面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5月,黄老太到原告处销售小麦,小麦单价2.4元/千克,共计427.2元。出票时,员工大意将小写金额错写为4272元,财务直接支付黄老太小麦款4272元,后黄老太不承认此事。根据法律规定,黄老太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现请求法院判令黄老太返还不当得利3844.8元。
    被告黄老太辩称,原告起诉内容不属实,自己仅收到小麦款420元,没有多收原告小麦款。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蓝海面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入库单以及视频资料,证明原告多支付黄老太3844.8元。黄老太未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黄老太向原告出售小麦,价格为2.4元/千克,共计427.2元,双方于同日履行完毕。后原告以被告多领取3844.8元货款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另查明:原告提供的小麦入库单显示小麦净重178千克,单价2.4元/千克,金额一栏显示的大小写不一致,其中小写为4272元,大写为肆佰贰拾柒元贰角。
    法院认为,涉诉合同为及时履行合同,且原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认为,在本次交易中其向被告多支付货款3844.8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先有一方的给付才有一方的受付,认定有无合法根据,需要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标准。原告以其员工将入库单小写金额错误书写为4272元,并以此要求被告返还差额3844.8元,原告虽然提供有视频资料,但该视频资料影像模糊,无法辨认视频中领款人即为被告本人,被告对此亦不认可,鉴此,由于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辅助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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