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狗时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将人扎伤,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8月1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吕某纠集同伙岳某驾驶面包车来到禹州市一村庄王某家中偷狗,后被王某发现,而后王某驱车赶上吕某,吕某提出“私了”被拒绝,为能尽快脱身,吕某遂持螺丝刀将王某致轻微伤。另查明,吕某家属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王某损失1万元,并征得王某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离开现场被发现时,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吕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既未实际劫得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吕某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征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