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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法院手机报第五十四期内容

发布时间:2016-09-05 14:55:01


 

市法院手机报第五十四期内容

2016年第十四期)

         

简讯二则

市法院走村入户深入开展精准扶贫工作

市法院积极助力我市“三城联创活动

【图片新闻】

市法院召开领导班子“严守党规党纪、做忠诚干净担当合格党员”专题教育民主生活会

法律常识

借车给朋友,四种情况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王某某妨害公务犯罪案

市法院审结韩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

市法院审结王某某、郭某某、燕某某包庇犯罪案

【老赖曝光台】

黄帅锋、郑华英、沈雁雁、禹州市盛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贾广浦、刘明设六被告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简讯二则

市法院走村入户深入开展精准扶贫工作。816日,市法院38名科级干部到文殊镇顾庄村,深入贫困家庭,仔细询问家庭人员、收入情况,认真了解致贫原因及面临的困难,建立起台账,逐一落实精准帮扶措施。

市法院积极助力我市“三城联创”活动。市法院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三城联创”的号召,每天安排干警到分包路段协助清扫路面,清理杂草,治理乱堆乱放,倡议市民及司机朋友文明出行,用实际行动为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国家园林城、国家文明城贡献一份力量。      

【图片新闻】

(图片)

    818日下午,市法院召开领导班子“严守党规党纪、做忠诚干净担当合格党员”专题教育民主生活会。

法律常识

    借车给朋友,四种情况要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法官提醒:四个不借,可避免风险。一是车辆存在隐患时“不借”;二是借车人没驾照时“不借”;三是借车人不能安全驾驶时“不借”;四是借车人未成年“不借”。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王某某妨害公务犯罪案。经审理查明,2016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禹州市苌庄乡上王庄村明知禹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杨某、王某等人依法对其执行司法拘留时,仍暴力阻碍,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王某的右手背咬伤,致使法院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市法院审结韩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经审理查明,市法院于2015310日就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作出(2014)禹民一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韩某某偿还朱某某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韩某某未在履行期内履行判决。朱某某于2015414日向市法院申请执行,韩某某收到上述判决的执行通知书后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824日市法院向被告人韩某某发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韩某某所有的位于禹州市迎宾路博雅苑12号楼(产权证号为017330)的房产一处,并于2016125日在该处房屋张贴腾房公告,公告期满后被告人韩某某仍拒不执行。另查明,被告人韩某某及其亲属与朱某某双方现已达成和解协议。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市法院审结王某某、郭某某、燕某某包庇犯罪案。经审理查明,201651122时许,燕某(另案处理)驾驶豫KS7252红色别克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禹州市药城路八仙门路段时与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薛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燕某弃车逃逸。被告人燕某某为使儿子燕某不受刑事追究,分别与儿媳王某某、郭某某共谋后,以王某某为肇事司机为由投案,郭某某在明知燕某驾车肇事后仍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包庇燕某。2016530日,被告人郭某某、燕某某到禹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包庇人燕某已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薛某某的亲属及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燕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市法院依法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依法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依法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老赖曝光台】

下列人员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1.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187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被告黄帅锋欠原告陈红军借款20000元,被告黄帅锋定于20159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陈红军18000元,被告郑华英、沈雁雁负连带清偿责任,下余款2000元,原告陈红军自愿放弃不再向被告黄帅锋、郑华英、沈雁雁追要。被告黄帅锋(男,汉族,生于1985928日,住禹州市古城镇瓮厢村6组),被告郑华英(女,汉族,生于1984524日,住禹州市古城镇瓮厢村6组),被告沈雁雁(男,汉族,生于1984519日,住禹州市古城镇瓮厢村1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1924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被告禹州市盛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731日前偿还原告谢宝萍借款本金1100000元,如逾期还款,被告禹州市盛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从20151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被告贾广浦、刘明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禹州市盛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维强),被告贾广浦(男,汉族,生于1988919日,住禹州市钧台办花园村贾庄8组),被告刘明设(男,汉族,生于196027日,住禹州市万福路118号)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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