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和高效破解家事之难,需要从思想观念、行政管理、社会调解、司法诉讼和保障措施五个角度综合施策共同发力。
造成家事难断的成因是多重的复杂的,要防止和高效破解其难,需对症下药采取系统措施。详言之,需要从观念、预防和化解三个层面五个视角综合施策共同发力:
思想观念上,传承和发扬我国优秀的传统家风文化及婚姻家庭美德,倡导和树立健康文明进步婚姻家庭的现代思想观念。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家风建设,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风是一个家庭的精神内核,良好家风和家庭美德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现实生活中的直接体现,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关系到家庭和睦,关系到社会和谐,关系到下一代健康成长;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家庭私事,而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
我国是一个十分重视家庭伦理道德的国度,具有强调“修身齐家”的优秀传统。近些年来,由于各种不当婚姻家庭观念的侵袭等原因,导致许多家庭美德在我国一度受到严重冲击。当前,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论述,并作为预防和化解家事之难的重要指导思想。我们既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如:家庭责任感、尊老爱幼、忠诚团结、同情扶助弱者,等等;又要借鉴和学习当代国际社会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观念。
行政管理上,提高行政立法、制定政策与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水平,努力防止和减少不必要的家事纠纷。行政机关在预防和化解家事纠纷方面,具有较大作为空间。对于较高级行政部门,要注意提升立法与制定政策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在制定涉及户口及人身身份关系的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或具体政策时,要充分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家事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要有利于家庭与社会的稳定。近年来,有些地方在制定动拆迁补偿政策时顾此失彼,导致大量已婚夫妻涌向民政局或法院协议离婚,教训值得注意。对于基层民政部门,有必要实行婚姻登记信息查阅和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婚姻登记信息包括结婚、离婚信息,既具个人隐私属性,但也具有关系他人利益的公共信息属性。如建立婚姻信息平台并供当事人查阅,则可有效预防和治理虚假离婚、骗婚及重婚犯罪现象,这在互联网条件下也是可以做到的。所谓冷静期制度,就是民政局对首次协议离婚的当事人给以三个月的冷静恢复期,冷静期完毕,当事人仍然要求协议离婚的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则可允许。有些国家或地区已经实施了这一制度,这可防止一些当事人出于情绪激动等因素而申请离婚之后又反悔现象的发生。
社会调解上,探索适合家事纠纷特点的非诉调解模式,充分发挥“前N道防线”的化解作用。 社会调解本质上是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来解决社会纠纷。中国人民大学汤维建教授指出,相对于诉讼、仲裁等强制性纠纷解决方式,社会调解在成功解决纠纷方面具有较多优势。
基于我国民众有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笔者认为,社会调解在家务纠纷中尤其显得必要,既可避免严格适用法律的尴尬处境,又利于当事人良好关系的修复维系。因此,建议采取强行调解的前置程序,在诉讼之前让社会组织(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参与调解,并探索城市与农村各具特色的调解模式等。
司法诉讼上,加快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并科学考核法官办案绩效,充分发挥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倡导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系列措施,从合议庭设置、法官选拔到审判理念、程序完善、审判方式改革,等等,均具有较高价值与可行性,需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快推进。另外,笔者认为,在诉调对接中,要让家事纠纷全面实行无缝对接;在绩效考核上,可适当提高法官纠纷化解调解结案的比重;在审限考察上,可适当延长诉前调解期限或审限。
保障机制上,建立家庭纠纷跟踪制度,把其纳入基层综合治理系统。在保障机制方面,基于前述,笔者建议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和适当延长审限以及对于家事纠纷采取调解前置程序,这些极可能对两类家庭造成不利影响:一是具有家暴倾向家庭,二是生活困难家庭。为此,需要建立家庭纠纷跟踪制度,对前类家庭为防治矛盾激化,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适时依法采取人身保护令制度;对后类家庭,要实施司法人文关怀,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等,其中,尤其要关注这两类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健康及安全问题。另外,对于那些拒不执行家事案件生效裁判的,又身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收入较高人群,很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