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负责人出庭由应然走向实然,不仅是现代法制的进步,更是认真对待行政相对人权利,打造法治型政府的必由之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明确依法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为由地方自发主导的试验性政策,最终获得法定认可,充分体现了该制度在现实诉讼中化解行政争议、提升政府形象的重要意义。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议题可谓老生常谈,特别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行政负责人出庭制度被写入行政诉讼法,被赋予了更高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行政负责人缺席审判、中途退庭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处理。因此,规范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是解决行政负责人出庭难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行政负责人出庭并非一刀切。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这是首次对“行政负责人”的概念进行明确。从传播学的刻板成见理论而言,行政负责人应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的司法语境中,每件案件都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庭应诉,难免过于苛责。而且“法定代表人”并非对所有行政行为了如指掌,强行出庭只会造成形式大于实质,延误纠纷的解决,浪费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因此,通过扩大解释,辨证看待“行政负责人”概念,让副职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分担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的诉讼压力,更好地推动了纠纷解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问责机制倒逼行政负责人出庭。《通知》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列入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范畴之内。以往,行政负责人常常出庭不出声,存在“走过场”的现象,反被群众误认为有作秀之嫌。本次明确行政负责人出庭范畴,增强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打破了双方对案件信息不对称的藩篱,推进诉中、诉后等环节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能回应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关切,确保行政争议案件的实质性化解。此外,对违反出庭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仅需在文书中载明,更赋予了对相应人员的处理建议权,用问责形式倒逼行政负责人出庭,形成制度的刚性约束。
明确委托出庭人员身份。《通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该工作人员应是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行政负责人委托的工作人员,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代表,具有不可代替性。就一般案件而言,其身份能够获得行政相对人的认同。实践证明,行政诉讼仅由律师在被告席上单打独斗,导致案件审理进度整体偏慢。若由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人员代表行政负责人出庭,协同律师共同应诉,不仅能够正面解答当事人疑问,更能发挥各自专业优势,让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依据相剥离,有助于法庭尽快获知案件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