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城市小区的公告栏、电梯甚至房顶,满眼都是广告。这些广告是如何进入小区的?业主是否知情?广告收入是如何支配的?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小区业主诉讼物业公司拒绝公布小区广告费收支情况的案件,一审判决认为业主享有知情权,物业公司应该予以公开。物业公司上诉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现实中,商家进小区张贴广告、设摊推销商品,绝大多数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毫不知情,更无从谈是否同意。至于小区的物业公司因此收取了多少费用,收取的费用最终又都到哪儿去了,全然不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共区域的经营所得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据此理解,商家欲在小区内张贴广告,设置摊位,理所当然要征得作为小区所有人的业主同意,这是小区业主的一项法定权益。曾听一位业内人士说:一些小区物业公司每年收取的商家广告费和摊位费,金额十分惊人。很显然,商家在小区内张贴广告、设置摊位,任由非所有人的物业公司“当家做主”,并且独享此费,实质正是在明目张胆损害业主的利益,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
面对这种侵权,广大业主也可以像本案中的业主那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