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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口舌之快被致轻伤 逞一时之勇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6-11-21 16:35:27


    近日,禹州市一名男子在某加油站加油时,因下雨天慌忙误入女厕,结果被误认为是色狼,被人打致轻伤,打人者吴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6年9月6日中午12时许,男子李某驾车来到一加油站院内加油,加油后因为雨天慌忙没有注意,误入女厕,正好碰上在加油站上班的慕女士从女厕所里走出来,慕女士以为李某在偷窥她上厕所,遂与李某发生口角。

    在争执中,慕女士打电话叫来吴某,吴某将李某打伤。经鉴定,李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李某与吴某亲属达成谅解协议,吴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75000元。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吴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判处。综合考虑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适用缓刑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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