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刘某明知无还款能力,却持信用卡通过POS机大额消费,透支本金近7万元,在银行多次催收3个月后仍拒不归还。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1年9月16日,被告人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市分行办理一张牡丹信用卡,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持该卡通过POS机大额消费,透支本金69000余元。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市分行在被告人透支逾期后采取电话、信函、短信等形式多次催收,刘某在银行催收三个月后仍拒不归还。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刘某已向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归还了所欠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12173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中国工商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