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二十期)
目 录
【简讯二则】
市法院执行干警行程八百里为两位老人送去执行款
“法官爱心联盟”走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道德讲堂
【法律常识】
定金、订金和意向金如何区分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刘某某信用卡诈骗犯罪案
市法院审结陈某某、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
【老赖曝光台】
杨群祥、岳玉霞、田晓辉三被告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简讯二则】
市法院执行干警行程八百里为两位老人送去执行款。11月15日,市法院执行局执行员李晓峰去到江苏省常州市,将执结的8500元钱送到申请人徐海春两位老人的手中,老人激动地握着李晓峰的手说:“谢谢禹州法院,谢谢你们这么远又跑过来,这下我们老两口看病的钱有着落了!”2015年11月份,徐海春老人因民间借贷纠纷将我市某发电有限公司与马某诉至市法院。后该案调解结案,马某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借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调解书生效后,马某并未按时履行义务。2016年5月8日徐海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员李晓峰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马某,希望其主动履行义务,但马某置若罔闻。市法院依法将马某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制作大头贴在媒体上公布。马某看见自己的照片上了报纸,迫于舆论压力,就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表示愿意还钱。2016年11月2日,马某将应还欠款送至法院。考虑到徐海春老两口已年近古稀,行动不便,无法来禹州法院办理取款手续,执行干警李晓峰随即行程八百里,到江苏省常州市徐海春老人的家里,将执行款亲自送到了两位老人手中。
“法官爱心联盟”走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道德讲堂。11月22日下午,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娄玉谦同志,应邀到禹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道德讲堂,为该局200多名干部职工介绍我市法官爱心联盟开展帮贫解困的事迹。半个多小时的讲述,使该局干部职工感受到了法官爱心联盟成员们的无私情怀和人间大爱,感受到了社会公益的温暖和力量。
【法律常识】
定金、订金和意向金如何区分?房屋交易过程中,定金和订金、意向金很容易产生混淆,很多二手房买卖纠纷也会因为一个字的差别而产生,因此,事先了解订金、定金和意向金的定义、区别和法律概念,十分有必要。1、定金。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做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2、订金。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卖家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3、意向金。意向金,它不是定金也非订金,严格的说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意向金的支付是买方购买房屋的意愿表示。在意向金还没有转为定金之前,购买人随时可以拿回意向金。在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中,意向金转为定金的议价方式,已逐渐转为行业惯例。意向金转定金后,买卖任何一方违约或中介方“一房二价”,都应当承担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刘某某信用卡诈骗犯罪案。2011年9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市分行办理一张牡丹信用卡(卡号为4270200018066317),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持该卡通过POS机大额消费,透支本金69000余元。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市分行在被告人透支逾期后采取电话、信函、短信等形式多次催收,被告人刘某某在银行催收三个月后仍拒不归还。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已向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归还了所欠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121736元。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中国工商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市法院审结陈某某、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2016年3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QQ上建立名为“禹州市菜园街总群”的QQ群,入群成员达401人。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在该QQ群内传播大量淫秽视频供群成员在线观看或者下载。民警从现场将有关视频文件27部予以提取,后经鉴定,其中24部视频文件均属淫秽物品。2016年9月8日,被告人宋某某到禹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且其分别为建立者和主要传播者,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依法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某供犯罪所用白色华为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禹州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老赖曝光台】
下列人员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1、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群祥、岳玉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薛国超运费款111200元及损失(以111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二被告清偿之日止)。被告杨群祥(男,生于1963年5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花石镇东柳村1组),被告岳玉霞(女,生于1963年9月26日,汉族,住禹州市花石镇东柳村1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田晓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可伟借款140000元,并从2016年1月7日立案之日起以本金14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田晓辉(男,生于1980年2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颖川中路94号)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