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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三则】
河南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颁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法院召开“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新闻发布会
市法院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犯罪案
市法院审结吴某朝、李某等11被告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案
【老赖曝光台】
徐培举、刘梦帆、司金爱三被告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简讯三则】
河南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颁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加大依法及时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力度,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发文,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时的分工细化,并对执行义务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立案、侦查、审理程序进一步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拒执罪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为了及时控制并震慑“老赖”,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规定》明确提出了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案件的期限,以及公安机关立案和回复的期限:人民法院发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在5日内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在法定侦查期限内侦查终结;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市法院召开“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新闻发布会。12月23日上午,市法院召开“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新闻发布会,市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处主任陈红钧主持会议,中新网、河南法制报、许昌日报等媒体记者应邀参加。发布会上,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延成介绍了市法院开展第八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情况,市法院民一庭庭长齐光辉就“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开展关情况回答记者的提问。据悉,截至12月15日,市法院2016年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405件,审结368件,结案率为90.86%;其中,调解、撤诉255件,调撤率达到69.29%;执结103件,结案标的额1600多万元。市法院还积极引导农民工到拖欠农民工工资诉调对接工作站进行诉前调解、快速维权,通过非诉方式调处纠纷315起,帮助762名农民工讨回血汗钱387万元。
市法院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12月1日,市法院正式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该热线提供自动语音服务和人工服务。自动语音服务可为当事人提供24小时案件信息查询服务;人工服务由座席员在工作时间内为当事人提供“一对一”在线服务。12368热线主要为广大群众和诉讼当事人提供案件信息查询和立案咨询、诉讼风险提示、诉讼费用、司法救助、民事举证须知等诉讼咨询服务。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犯罪案。自诉人杨某某诉被告人李某某、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3)禹民一初字第4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某、被告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自诉人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自诉人依据该生效的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向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4年5月6日向被告人李某某发出财产申报通知书,限被告人李某某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按照判决书相关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被告人李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本院以李某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分别于2014年4月23日、2015年5月9日将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李某某仍未履行判决义务。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8月3日和陈某某注册成立禹州市基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实缴出资额160万,企业状态为在业,经营期限自2011年8月3起至2021年8月3止。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账户有现金存扣交易情况。本院审理期间,作为被执行人的被告人之妻向自诉人支付现金10万元,已和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得到自诉人的谅解,自诉人出具了谅解书表明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市法院审结吴某朝、李某等11被告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案。2016年8月15日9时至12时许,被告人吴某朝、李某、贺某、和某露、郭某聪、贾某可、王某鹏、吴某刚、李某远、杨某、徐某静等人因购买禹州市鼎盛时代房产逾期交房等问题与开发商发生矛盾,被告人吴某朝、李某等人采用扯横幅、喊口号、冲闯、围堵禹州市政府大楼大门等方式,让政府解决相关问题,致使禹州市政府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权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朝、李某、贺某、和某露、郭某聪、贾某可、杨某、李某远、吴某刚、徐某静、王某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均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朝、李某、贺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和某露、郭某聪、贾某可、杨某、李某远、吴某刚、徐某静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王某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老赖曝光台】
下列人员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1、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培举、刘梦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禹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欠款52527.8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徐培举(男,生于1985年10月11日,汉族,住禹州市褚河镇牛堂村9组)、被告刘梦帆(女,生于1991年1月26日,汉族,住禹州市褚河镇牛堂村9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司金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韩战伟借款46万元并支付利息(借款本金15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本金25万元、6万元的利息均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司金爱(女,生于1966年8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火龙镇龙东村3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