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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法院手机报第六十五期内容

(2017年第三期)

发布时间:2017-02-16 10:53:09


 

  

    

本期导读

【简讯二则】

最高法院发布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实施办法

《人民法院报》刊登市法院“春雷”行动战果

【以案说法】

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意向不明,该如何认定?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郭某锴妨害公务犯罪案

市法院审结姜某卫非法经营犯罪案

【老赖曝光台】

马永锋、张高辉二被告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简讯二则】

最高法院发布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实施办法。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发布。《办法》共二十四条,涉及免受干预、免责机制、救济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权利、薪酬保障等内容。近年来,针对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威胁、侮辱、骚扰和暴力侵害事件增多,凸显了对司法人员履职保障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缺乏组织保障、硬件支撑、救济渠道、协调机制等方面。《办法》针对上述突出问题,更加侧重于设红线、给政策、补短板,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办法》着重健全以下几项机制建设:第一,完善法官申请复核、复议、申诉和提出控告的机制。第二,明确对履职保障设施的建设和配备要求,如要求法官办公区域与审判区域相对隔离、严格安检标准、为法官配备录音录像设施和提供专门会见、接待场所。第三,强化庭审秩序和机关安全保障机制。区分不同场所、不同行为,规定了应急处置措施。第四,在《规定》基础上,进一步要求落实法官在薪酬保障、教育培训、心理疏导、医疗保障和休息休假方面的权利。

《人民法院报》刊登市法院“春雷”行动战果。213日,《人民法院报》以《不给“老赖”喘息之机》为题,对市法院开展执行攻坚“春雷”行动的情况进行了报道。按照河南省高院关于春节期间开展严厉打击“老赖”的“春雷行动”的安排部署,市法院执行干警舍小家、顾大家,顶风雪,冒严寒,牺牲春节期间与亲人团聚的宝贵时间,加班加点,连续奋战,共开展集中执行活动12次,分组执行25次,出动警力522人次,拘留被执行人108人,结案141件,涉及执行标的762.54万元。仅年三十和大年初一,市法院执行局就分别拘留老赖11人和6人,结案11起,涉案标的141.26万元。

【以案说法】

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意向不明,该如何认定?邢某与周某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周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房屋首付款30万元,银行贷款25万元,2009年上述房屋取得产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周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后双方感情破裂,邢某提出离婚。涉及诉争房屋问题,邢某主张其父母在双方购置房屋时出资20万元,该20万元系向其父母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共同偿还;周某认可邢某父母出资20万元,但主张该款项是用来资助他们购房,属于赠与。法院审理后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邢某父母出资20万元属于赠与。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界定出资性质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这一推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但这一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即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因而在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出资人是以借贷作为出资本意时,应当按照借贷关系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但提出存在这一关系的一方需要就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出资时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是借贷的相关证据,法院对此应严格予以审查。本案中,周某认可邢某父母出资20万元,但并不认可该出资是借款,邢某主张存在借贷关系,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在其无法就此提出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推定该出资为赠与。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郭某锴妨害公务犯罪案。201651617时许,禹州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仝某伟等人,到禹州市顺店镇高槐刘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告人郭某锴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将仝某伟打伤。经鉴定:仝某伟的伤情为轻微伤。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郭某锴有期徒刑十个月。

市法院审结姜某卫非法经营犯罪案。2016102611时许,禹州市烟草专卖局在禹州市顺店镇姜村,查获被 告人姜某卫用于生产的烟丝1025公斤、卷烟盘纸32盘,共计价值人民币83137.5元。20161110日,被告人姜某卫向禹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卫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姜某卫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赃物烟丝350公斤、膨化筋(丝)675公斤、盘纸32盘依法予以没收,由所扣押的机关上缴国库。

【老赖曝光台】

下列人员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1、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永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彦禄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4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的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马永锋(男,生于1974415日,汉族,住禹州市小吕乡岗马村4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高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晓借款65000元。被告张高辉(男,生于1989129日,汉族,住禹州市褚河镇薛庄村3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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