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州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超峰、赵金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17 15:04:34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超峰、赵金峰: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2日上午11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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