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许昌三禾科贸有限公司、马旗、许昌市腾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吴宝军: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及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贾程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81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罚息;被告贾程秀、许昌三禾科贸有限公司、马旗、许昌市腾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吴宝军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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