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许昌市高鑫商贸有限公司、许昌市弘康物资有限公司、冯文婷、王洲立、杜坤堂、杜俊伟: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17年6月14日下午15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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