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世伟诉焦明义、何美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3-27 09:14:51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焦明义、何美连:
本院受理原告齐世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9:00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80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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