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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高辉诉连耀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3-29 15:21:33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连耀灿:

本院受理原告吴高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豫1081民初10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一七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联系电话:0374-8361297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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