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丹宁、王红:
本院受理原告赵帅民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81民初6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红赔偿原告赵帅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车损共计14502.6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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