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根领诉禹州市苏苑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4-05 16:53:02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苏苑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根领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五日
承办法庭:民一庭 承办法官:康晓惠
办公电话:0374-8351095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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