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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简 讯】
市法院组织开展行政审判宣传及法律咨询服务进社区活动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黄某滥伐林木罪犯罪案
【老赖曝光台】
李松远、周明霞、张中才、张帅四被告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简 讯】
市法院组织开展行政审判宣传及法律咨询服务进社区活动。为让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引导群众正确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3月29日上午,市法院行政庭干警来到钧台办事处花园社区开展“行政审判宣传及法律咨询服务进社区”活动。期间,干警们通过组织座谈和街头普法等多种形式,为群众普及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解答群众的法律困惑。活动现场,干警们发放宣传页3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20余次。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黄某滥伐林木罪犯罪案。2016年11月14日至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黄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位于禹州市文殊镇贺庙村福利院内的22株欧美杨砍伐。经河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伐22株欧美杨共计立木材积26.3266立方米。2016年11月20日前后,被告人黄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位于禹州市文殊镇上白村村西庙山东坡石子厂内的4株泡桐砍伐。经河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伐4株泡桐共计立木材积1.2993立方米。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黄某到禹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老赖曝光台】
下列人员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1、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松远、周明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艳丽借款302万元及利息(5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3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至借款清结之日止;252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3年1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至借款清结之日止,被告李松远已支付过的10万利息从应付利息中扣除)。被告李松远(男,生于1979年6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文殊镇枣园村5组),被告周明霞(女,生于1980年8月7日,汉族,住禹州市文殊镇白庙煤矿院10号)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继超借款920000元,并分别按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被告张中才对被告张帅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张中才(男,生于1961年8月14日,汉族,住禹州市南大街101号),被告张帅(男,生于1986年10月19日,汉族,住禹州市南环路9号)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