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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玉山诉禹州市路通建材有限公司、李俊锋、鲁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4-07 11:46:05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禹州市路通建材有限公司、李俊锋、鲁雪芹: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一七年四月六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80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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