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玉山诉禹州市路通建材有限公司、李俊锋、鲁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4-07 11:46:05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路通建材有限公司、李俊锋、鲁雪芹: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七年四月六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80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
豫公网安备 41108102000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