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长有诉杨理磊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4-07 11:47:15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理磊:
本院受理原告杨长有诉你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7日上午15:00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七年四月六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80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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