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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荀红伟诉王光辉、姜曼丽及王志杰、孙钢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4-07 11:48:57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光辉、姜曼丽:

    本院受理原告荀红伟诉你们及王志杰、孙钢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七年四月六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80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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