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冯振亚、李迎宾: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豫1081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冯振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晓辉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李迎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74-8351099
二○一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