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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禹州市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王佳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追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4-18 11:24:01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王佳佳: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禹州市威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被告顾晓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81民初6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顾晓龙、王佳佳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禹州市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52880元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利息以原告禹州市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被告顾晓龙偿还车辆贷款本息的数额及时间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顾晓龙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禹州市威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费1180元。3、驳回原告禹州市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禹州市威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0374-8351099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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