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州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李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追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4-18 11:25:45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鹏: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0374-8351099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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