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简 讯】
市法院召开2016年度工作总结2017年党风廉政建设暨创建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动员大会
【法律常识】
惩戒老赖的十大“狠招”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张某超信用卡诈骗犯罪案
市法院审结艾某宇危险驾驶犯罪案
【老赖曝光台】
李向民、李爱芳、河南天基工贸有限公司、陈红举、李晓远五被告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简 讯】
市法院召开2016年度工作总结2017年党风廉政建设暨创建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动员大会。4月1日召开的会议上,市法院党组首先表彰了2016年全院涌现出的优秀集体和先进个人。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孙亮就2016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了专题报告。党组书记、代院长李红伟从八个方面认真总结了全院2016年度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并从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创建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等十个方面,对2017年全院工作做了全面、系统的部署。李院长指出,2017年为市法院的“改革创新年”,全院各部门和干警,要以推进司法改革为契机,大力强化创新意识,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工作效率,培育工作亮点,推进市法院各项工作呈现新面貌,取得新成绩。
【法律常识】
惩戒老赖的十大“狠招”。
为进一步破解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推进诚信社会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这一全方位的惩戒机制将使得“老赖”们评先受奖从业“处处受限”。具体来说,老赖要承受十大“苦果”。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果不按要求如实报告财产,将会被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受限,买房置业,旅游度假,坐飞机、高铁,住宾馆,上夜总会等,给予严格限制。3、经商立项不便,在国有土地、林地的使用、占有,企业认证、年检,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享受优惠性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4、就业就学受阻,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限制评先受奖。不得评为道德模范,已获得道德模范的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与他人共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失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采取拘传措施,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党纪政纪处理。按照党的十八大后“纪律,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纪严于法”的方针,依照《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移交处理。10、追究刑事责任。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罚金。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张某超信用卡诈骗犯罪案。2017年1月1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某超去到禹州市无梁镇无梁路口东边无梁镇农村信用社,趁白某兴将信用卡遗忘在ATM机内之机,冒用其信用卡在ATM机上取得现金5000元人民币。另查明,被告人张某超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征得谅解。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超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市法院审结艾某宇危险驾驶犯罪案。2017年1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艾某宇酒后驾驶豫KB3333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禹州市禹王大道蒋庄路段,与同向行驶的张某宗驾驶的豫KCY925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艾某宇驾车逃逸。经许昌建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艾某宇每100ml血含乙醇220.00mg。经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艾某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艾某宇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0元,并征得被害人谅解。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艾某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艾某宇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老赖曝光台】
下列人员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576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被告李向民、李爱芳借原告王淑芬款200000元,利息74000元,共计274000元,被告李向民、李爱芳定于2015年2月7日前支付原告王淑芬5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被告李向民、李爱芳一次性支付下欠余款224000元。被告李向民(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5日,住禹州市颍川办商贸区101号),被告李爱芳(女,汉族,生于1970年5月6日,住禹州市磨街乡尚沟村1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4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河南天基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坤借款15042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31日起按月息2%,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陈红举、李晓远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天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红举),被告陈红举(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25日,住禹州市磨街乡大涧村2组),被告李晓远(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5日,住禹州市磨街乡马垌村14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