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晨露、雷啸:
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王鹏雨、李素娟、杨晨露、雷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鹏雨、李素娟提出申请对涉案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中借款申请人签字“王鹏雨 李素娟”的签名、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编号41020********98)中的借款人签字“王鹏雨”(两处)(及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中的申请人签字(王鹏雨) 进行笔迹和指纹鉴定,故邮寄向你们送达通知,限你们于2017年4月6日来禹州市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事项,你二人未到庭,经申请方王鹏雨、李素娟与被申请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抽签选定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为此案的鉴定机构,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异议期通知,公告期60天,如你二人对此机构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后三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案 件 承 办 人:李国斌 0374-8621610
鉴定事项负责人:冀丽娜 0374-83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