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杨天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豫1081民初198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杨天甫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劳务费47980元,并从2015年6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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