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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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简 讯】
禹州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胜利闭幕李红伟当选市法院院长
【法院要闻】
市法院到方山寨豫西抗战纪念馆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市法院举办“快乐工作 健康生活”登山比赛
市法院及禹州市“天平之光”普法宣讲团联合开展“诚信禹州法律护航”宣传活动
市法院举办道德讲堂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张某胜盗伐林木犯罪案
市法院审结张某龙盗窃犯罪案、张某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案
【老赖曝光台】
徐五已、冯京周二被告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简 讯】
禹州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胜利闭幕李红伟当选市法院院长。4月25日上午,禹州市第十五届人民大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市广电中心胜利闭幕。李红伟当选为禹州市人民法院院长。
【法院要闻】
市法院到方山寨豫西抗战纪念馆开展爱国主义教育。4月21日上午,市法院组织40余名干警,到禹州市方山寨豫西抗战纪念馆参观,再次重温豫西抗战的那段光辉历史。干警们在曾燃战火的方山寨前、在鲜红的党旗下,重温入党誓词,表示将以更加强烈的使命担当投入到法院的各项工作中。
市法院举办“快乐工作 健康生活”登山比赛。4月21日下午,市法院组织40余名干警开展英雄山健身登山比赛。通过登山比赛,干警们放松了心情,陶冶了情操,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
市法院及禹州市“天平之光”普法宣讲团联合开展“诚信禹州法律护航”宣传活动。4月28日上午,“诚信禹州 法律护航”普法宣传展在市夏禹公园举行,本次活动由市法院、禹州市“天平之光”普法宣讲团共同举办。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红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俊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朱宏伟、董吉亭,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司法局局长张长军,人大法工委主任张松晓,政协选工委主任孙玉红,市委政法委综治办主任李伟峰,法学会秘书长李少峰等领导参加本次活动。本次展览共设置30块展板,分为“诚信故事”、“诚信经营”、“诚信诉讼”、“执行攻坚,打击老赖”四个部分,既有微言大义的故事漫画,也有震撼人心的纪实图片;既有精心摘录的法律条文,也有发人深思的典型案例。活动现场,宣讲团成员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咨询答疑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诚信理念,弘扬诚信之风,受到现场群众的一致称赞。
市法院举办道德讲堂。4月28日下午,道德讲堂从“六问自己”开始,围绕“自省、唱歌曲、诵经典、学模范、谈感悟、送吉祥、行崇德礼、一堂一善事”八个环节有序推进。活动中,市法院邀请全国道德模范、许昌市人大常委、禹州市妇联副主席吴新芬讲述了她与伤残军人丈夫患难与共走人生路的事迹,使广大干警深受感动。许昌市心理卫生协会副秘书长张慧晓通过心理辅导,让干警们学会在繁忙的工作中如何进行自我调节,以更好的心态来应对压力。在“发善心”环节,大家积极发言,畅谈道德感悟,一致表示要崇德敬贤,常怀善心,多做善事,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张某胜盗伐林木犯罪案。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胜在禹州市顺店镇南袁庄村南涌泉河北侧坡刘某红责任田内,在刘某红不知情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此处的8株杨树砍伐。经河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伐树木立方材积为3.0085立方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胜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市法院审结张某龙盗窃、张某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案。2016年1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龙去到禹州市彩虹桥南头府东路路西爱宠有家仓库,用脚将门踹开后,将一只白色比熊犬盗走。被告人张某权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同意张某龙把该比熊犬藏匿至其家,后移转至朋友家中。经鉴定,被盗比熊犬价值人民币9200元。案发后该犬被公安机关追退被害人。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龙的亲属与被害人李某强达成协议,张某龙亲属赔偿李某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李某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权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张某龙、张某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缴纳);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老赖曝光台】
下列人员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1、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五已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本金29999.98元,利息8004.88元,滞纳金1743.71元,共计39748.57元(本息计至2015年1月12日),2015年1月12日以后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按双方约定计付至被告清偿之日。被告徐五已(男,生于1974年5月18日,汉族,住禹州市古城镇李黄村2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冯京周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本金44730.16元及利息、滞纳金6666.84元(已计至2014年8月6日),以后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扔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被告清偿之日。被告冯京周(男,生于1971年6月17日,汉族,住禹州市花石乡冯庄村4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