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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禹州市鑫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师晓洋、包永伟二人及许昌县千川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5-08 09:45:40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师晓洋、包永伟: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鑫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二人及许昌县千川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公告向你送达(2017)豫1081民初22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 ○ 一 七 年 五 月 八 日

 

 

 

承办法庭: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承办法官:高法官

电话:0374-8361692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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