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铭心珠宝有限公司、赵军营:
本院受理原告刘彩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81民初6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河南铭心珠宝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彩军借款100000元和以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被告赵军营对上述条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 年 五 月 八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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