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孙晓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豪星诉你与赵晓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81民初6207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赵晓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豪星借款本金29000元;被告赵晓乐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 年 五 月 八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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