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禹州市祥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吕益民及吴秋枝、张建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5-09 15:35:40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祥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吕益民: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及吴秋枝、张建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日16:00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七年五月九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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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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