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安俊峰、杨秀珍、安俊伟、刘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5-10 09:29:45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安俊峰、杨秀珍、安俊伟、刘亚丽:
本院受理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日上午11:00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七年五月九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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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