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凤丽诉张红照及禹州市隆源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5-10 09:31:43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红照:
本院受理原告吴凤丽诉你及禹州市隆源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2日15:00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七年五月九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80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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