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小哲:
本院受理原告蔡永超诉你及河南省禹州市地方税务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豫1081民初2184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蔡永超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计95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 年 五 月十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李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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