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顾发杰、王战峰:
本院受理原告董国中诉你们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豫1081民初1956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董国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董国中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 年 五 月十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李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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