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高娟:
本院受理原告耿新立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81民初6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高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耿新立款6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赵锦涛、丁跃强、艾玉珍对上述款项中被告高娟不能偿还部分各自向原告承担不超过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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