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贠凤芹诉周琳琳、尹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5-23 08:24:59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琳琳、尹克生:
本院受理原告贠凤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7年8月22日下午15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0374-8351099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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