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向阳: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华诉你与弓松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豫1081民初32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零一七年五月 二十五 日
承办单位:禹州市金融庭 承办人:温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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