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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新民诉李天奎及刘付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5-26 08:39:48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李天奎:

本院受理原告于新民诉你及刘付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豫1081民初63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于新民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暂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庭:禹州市人民法院金融庭

邮编:461670

承办法官:高法官

电话:0374-8361692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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