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相臣:
本院受理原告江红格诉你及被告马怀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豫1081民初218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2年12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以24%计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 年 五 月二十六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李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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