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禹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杰诉你及被告施许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豫1081民初269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施许炜归还向原告张文杰所借的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为150000元(从2015年1月29日计算至2017年2月29日,剩余利息计算至债务偿还完为止),被告禹州市禹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 年 五 月二十六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李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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