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郭江民:
本院受理原告高子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81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郭江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子浩借款本金49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9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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