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俊霞诉刘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6-07 18:29:48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魏俊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7年9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七日
联系电话: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0374-8351099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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