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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河南蓝宝利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张建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6-14 15:22:27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河南蓝宝利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张建民、许昌县磊鑫钢材有限公司、康艳伟、许昌市长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王岩: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河南蓝宝利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罚息自20148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被告清偿之日止);被告张建民、许昌县磊鑫钢材有限公司、康艳伟、许昌市长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王岩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李钰 

联系电话:0374-8351081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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