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赵自军、禹州市泰元路桥检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及赵恩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豫1081民初1785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判定三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96855.45元及违约金。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 年 六 月十四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李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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