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朝友: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霞诉你及方松举、王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豫1081民初1791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自己名下的存款拥有所有权,停止执行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禹执字第2014-15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原告银行存款46245.07元,解除对原告存款的查封、冻结。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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