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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金梅诉李秀兰被告安占锋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6-19 17:04:22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李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梅诉你被告安占锋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1081民初1064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撤销201578日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执字第1340号裁定书;判决对禹州市夏都办禹王大道西段路北房产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 年 六 月十九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李钰

联系电话:0374-8351081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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