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梅诉你被告安占锋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豫1081民初1064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撤销2015年7月8日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执字第1340号裁定书;判决对禹州市夏都办禹王大道西段路北房产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 年 六 月十九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李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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